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要求,切实规范集团采购行为,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范采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及所属分公司,集团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和平邨、花园邨、太阳岛和华旗四家宾馆(以下简称“集团及权属企业”)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物资、工程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集团及权属企业以市场化手段,通过建投集团智慧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由集团委托黑龙江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建投集团智慧采购服务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集团及权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不限于保险、金融服务、审计评估、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集团及权属企业采购活动遵循全面覆盖、阳光公开、成本效率和资源共享原则。
第六条 全面覆盖原则。集团及权属企业符合非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通过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八条 成本效率原则。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采购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建设及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采购服务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评标评审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整合集团及权属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条 集团设立阳光采购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担任组长,由集团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改革发展部、风控法务部、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阳光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检查集团及权属企业在采购服务平台上的采购实施情况;
(三)负责建立集团采购组织体系;
(四)负责出台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指导权属企业拟定采购管理制度;
(五)负责推进采购服务平台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集团及权属企业加强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设立采购部门或指定负责采购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本单位的采购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采购、询比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等),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签订和执行,采购物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委托采购物资需求计划,及时报送采购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黑龙江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采购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对集团及权属企业进行指导与培训;
(二)负责拟订集团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负责制定采购服务平台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计划管理办法、采购方式实施细则、采购合同管理办法、采购验收管理办法、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及权属企业委托采购业务;
(五)负责整理分析采购数据。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集团及权属企业采购分为自主采购和委托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自主采购是指集团及权属企业通过采购服务平台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采购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佣金。
第十五条 委托采购是指集团及权属企业委托采购服务平台统一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委托采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原则上在同一时段、同一质量、同一付款方式条件下,委托采购价格不高于自主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委托采购程序
委托采购计划分为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计划提报时间分别为每年年末提报下年度采购计划,每季度末提报下季度采购计划,每月末提报下月采购计划。委托采购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采购服务平台根据集团及权属企业提报的委托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销售合同、付款及结算等流程。
第十七条 集团阳光采购工作遵循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按照三个阶段划分稳步推进,逐步实现集团及权属企业通过采购服务平台开展全部采购业务。
(一)第一阶段:集团及权属企业投资类项目(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办公用品及社会服务,权属企业省内生产经营单位、施工项目物资采购中主材及设备等采购;
(二)第二阶段:权属企业省内生产经营单位、施工项目除主材及设备外的其他物资、省外施工项目主材及设备等采购;
(三)第三阶段:集团及权属企业全部采购业务。
第五章 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服务平台是集信息发布、采购业务执行、采购程序记录、确认与结果公示、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为集团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
市场化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采购服务平台为集团及权属企业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信息系统、场所设施和远程操控等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单位负责集团及权属企业在采购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服务平台建立集团及权属企业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等;配套建设供应商、评审专家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采购活动档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服务平台接入省国资委指定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采购服务平台构建完整的建筑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配合集团及权属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服务平台每年收取采购商会员费3000元,用于平台运维、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六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集团通过采购信息系统监督端口对采购服务平台实施网络监测,对集团及权属企业的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业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在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业务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严格履行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采购单位出具认定结果,将其纳入采购服务平台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五年参与采购单位采购活动直至清除出供应商库。
第三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单位应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将采购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中详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6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