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则(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通过建投智慧采购平台竞争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争磋商是指采购需求模糊或需要征求意向供应商意见的复杂项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单位与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讨论对话、谈判磋商,最终完善、确定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采购单位依据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交的磋商报告和谈判顺序,与意向供应商依次进行财务谈判,最先达成协议的意向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磋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和意向供应商讨论的项目采购。
(二)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有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采购单位需要和意向供应商通过对话确定最优采购路径方案并选择最符合采购单位需要的项目采购。
(三)大型复杂项目确定采购方案后需要对财务指标谈判的项目采购。
第二章发布采购公告及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编制磋商采购公告通过智采平台发布。磋商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二) 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 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五) 通过智采平台报名及获取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 磋商时间、地点;
(八) 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 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邀请指定的意向供应商参与的竞争磋商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向被邀请的意向供应商发送邀请函,并通过智采平台发布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五条 采购单位根据竞争磋商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加载至智采平台。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依照磋商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智采平台发售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竟争磋商发售期不少于5日。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智采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竞争磋商采购文件。
第七条 采购单位在竞争磋商采购文件中要求意向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最低不少于1000元。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智采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自竞争磋商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无特殊情况应不少于10日。
第三章 组织谈判及成交确认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磋商专家由采购单位从智采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磋商当天或前一天进行。
第十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单位递交初始响应文件。在竟争磋商采购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智采平台网上采购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一条 竞争磋商不举行磋商开始仪式。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磋商程序。
第十二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意向供应商2家以上即可启动磋商程序。
第十三条 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分别与每个意向供应商单独磋商。
第十四条 磋商过程中,意向供应商可以修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应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或提出实现采购目标的不同路径,供采购单位选择;也可对确定方案进行价格初步谈判。
磋商小组依据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经采购单位同意确定最终采购方案。意向供应商针对最终采购单方案报价并提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对提交的最新价格保密。
第十五条 在确定采购方案和合同文件后,磋商小组对所有还在程序内的响应文件评审。评审可以采用排序的方式、打分的方式,也可采用简短评语的方式向采购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排序标准由竞争磋商采购文件约定。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依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顺序名单依次和仍在程序中的意向供应商针对确定的采购方案和合同条款进行财务谈判。财务谈判不应涉及项目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不应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意向供应商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最先和采购单位达成合同协议的意向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通过智采平台发布各意向供应商首次报价的信息和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意向供应商。
第十九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单位和与成交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未成交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单位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竞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报黑龙江省建投集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