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 建投智慧采购平台询比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15     发布人: 郭录

建投智慧采购平台询比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则(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通过建投智慧采购平台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单位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意向供应商多次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

1.1采购单位非必须招标的中小型项目;

1.2处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求的项目;

1.3少数保密性较强而不适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的工程项目;

1.4工程所在地区偏僻而很少有施工单位前来投标的工程项目。

(二)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三)必须招标可以不招标的中小型简单项日。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告及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编制询比采购公告并通过智采平台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五)通过智采平台报名及获取询比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评审时间、地点;

(八)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邀请指定的意向供应商参与的询比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向被邀请的意向供应商发送邀请函,并通过智采平台发布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五条 采购单位根据询比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询比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询比采购文件加载至智采平台。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依照询比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智采平台发售询比采购文件。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智采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第七条 采购单位在询比采购文件中要求意向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最低不少于1000元。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智采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自询比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无特殊情况应不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询比及成交确认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从智采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评审当天或前一天进行。

第十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询比采购文件的约定时间、地点向采购单位递交响应文件。在询比采购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照询比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智采平台网上采购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一条 询比采购可以不组织询比开始仪式。

第十二条 在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2人以上递交响应文件,询比活动即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分别邀请所有意向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响应文件进行沟通评议。沟通的顺序由随机抽签决定。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对意向供应商提供“标的”的质量、性能以及询比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分别进行评议。评议中各种采购因素以及内容细节均可予以沟通协商,但不应改变询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沟通的轮次由询比采购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意向供应商报出最终价格。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评审并完成成交建议报告。依据询比采购文件规定,该建议报告提交意向供应商排序名单或不排序只做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依据评审小组建议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或综合评估最高分的意向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通过智采平台发布各意向供应商首次报价的信息和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意向供应商。

第十八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外的原因不得放弃成交资格;确需放弃的,应当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采购单位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说明经核定后,递延选择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重新发起询价项目。

   第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单位即可将此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且一年内不得在建投智慧采购平台注册新账号:

(一)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承诺的;

(二)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五)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第二十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单位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询比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 则报黑龙江省建投集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